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200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楼。
法定代表人:龚志坚。
被执行人:张光清,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成都市国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光清。 本院根据(2017)川0191民初8886号判决,立案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张光清、成都市国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76557.0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暂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