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1027执异3号
申请人: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西街**。
法定代表人:张怀武,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原案
被执行人:甘肃启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屯字镇马堡行政村郭庄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谢宝娟,该公司总经理。2019年6月14日,本院收到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人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事项:恢复(2019)甘1027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付款项为99.3元。事实与理由:贵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甘1027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贵院支持申请人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原案被执行人甘肃启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以动岚健身房内部的所有装饰装潢、健身器材、电脑、监控、办公桌椅以及其他动产抵顶欠申请人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所有款项,并由申请人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接收动岚健身开卡会员566人。上述和解执行协议系申请人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受原案被执行人甘肃启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欺诈所签,原案被执行人甘肃启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欺瞒贵院与申请人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言称和解执行协议抵顶欠款的资产价值上百万,但申请人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接手后才发现,上述资产大多毁损,无使用价值,全部资产价值不过两三万元,与执行标的99.3万元差距极为悬殊。且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接收566名开卡会员,每天支出费用500元,同时会员在使用健身器材中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申请人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无经营健身房经验,为此焦头烂额,苦不堪言。本院审查查明,申请人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原案被执行人甘肃启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4日立案审理,2019年2月27日以(2019)甘1027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解除甘肃启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商贸楼租赁合同》;
二、甘肃启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承租房屋返还给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三、甘肃启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金881738元及止返还房屋时的房屋占用费(2019年2月28日后,每月房屋占用费按24800元计算)、暖气费9625元,共计891363元;
四、甘肃启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五、驳回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23元,减半收取7311.5元,由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35元,由甘肃启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776.5元。判决生效后,甘肃启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2019)甘1027执658号案,向被执行人甘肃启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年6月3日在本院支持下甘肃启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甘肃启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拥有的动岚健身房内部的所有装饰装潢、健身器材、电脑、监控、办公桌椅以及其他动产抵顶所欠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所有款项99.3万元(含执行费11471元),并由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接收动岚健身开卡会员566人,直至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接收的所有会员卡消费到期为止。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怀武、甘肃启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宝娟之委托代理人郭东及在场人安伟、尤建华、张玲霞均在执行笔录和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名并按指印予以确认。当天,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甘肃启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制作资产清算交接清单,甘肃启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涉案房屋和动岚健身房内部的所有装饰装潢、健身器材、电脑、监控、办公桌椅以及其他动产交付给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怀武、甘肃启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宝娟之委托代理人郭东及在场人安伟、尤建华、张玲霞均在交接清单上签名并按指印予以确认。双方对接收后的原动岚健身开卡会员566人的消费及相关事宜签订了承诺书,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缴纳了执行费11471元。本院当天向甘肃启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2019)甘1027执658号结案通知书。即(2019)甘1027执65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也就是说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应该是在执行过程中,即执行程序开始之后、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终结后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甘肃启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本院2019年4月9日立案执行,2019年6月3日在本院支持下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当天对和解执行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行为并无不当,且于2019年6月3日向双方送达执行结案通知书,至此该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在执行程序终结后于2019年6月14日,以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其受原案被执行人甘肃启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欺诈所签、抵顶财产价值与执行标的差距悬殊、接收开卡会员有额外支出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显然超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的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受理。据此
裁定如下:对庆阳市康瑞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郑益恺
审判员 范 康
审判员 朱世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