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304民初1528号
原告:时放放,男,生于1991年12月7日,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李国平,男,生于1984年12月8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放放与被告李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放放于2019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放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放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放放承担。
审判员 马红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 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