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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04民初1528号

时放放与李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时放放;李国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304民初1528号

原告:时放放,男,生于1991年12月7日,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李国平,男,生于1984年12月8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放放与被告李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放放于2019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放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放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放放承担。

审判员  马红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 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