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382行初25号
原告:章竞,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住湖南省韶山市韶山乡黄田村陈家塘组。
被告:韶山市民政局,住所地韶山市英雄枣园路**。
法定代表人:阙奇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端良,男,汉族,1968年5月5日出生,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志军,湖南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章竞诉被告韶山市民政局行政登记一案,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过审理,原告发现自己提供证实马芳身份信息虚假的证据不充分,需补充相关证据,遂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请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章竞撤回对被告韶山市民政局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竞负担。
审 判 长 唐春斌
人民陪审员 孔红利
人民陪审员 张昊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
书记员 郭 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三条行政诉讼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行政诉讼原告撤诉,但其对已经提起的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