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执37号
申请执行人:吴金中,男,汉族,1966年2月22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特别授权代理人:毛光辉,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长线与新东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运输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杨兴英,总经理。新乡天马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新仲裁字第127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新乡天马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34352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债务人申报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分别向新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房产登记信息和土地登记信息,经查该公司名下登记的房产有抵押,并且被另案件查封,该公司名下登记的土地有抵押,并且被另案多次查封。其代理人表示对被执行人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房地产和车辆先不作轮后查封。通过网络司法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乡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被另案冻结,其名下无证券及互联网银行开户信息。本案仲裁中轮后冻结了被执行人新乡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燃油补贴款项。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兴英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在执行中暂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新乡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新乡天马置业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综上所述,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乡仲裁委员会(2018)新仲裁字第127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志飞
审判员 付士洲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克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