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7838号
原告:郝艳君,女,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市**。
被告:姜宝增,男,汉族,1980年7月7日出生,住址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开发区泰达**3A14。
原告郝艳君诉被告姜宝增、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不适格,本院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郝艳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尹晓君
审 判 员 王红丹
人民陪审员 徐 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矫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