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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14民初7838号

郝艳君与姜宝增、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3-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艳君;姜宝增;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7838号

原告:郝艳君,女,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市**。

被告:姜宝增,男,汉族,1980年7月7日出生,住址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开发区泰达**3A14。

原告郝艳君诉被告姜宝增、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不适格,本院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郝艳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尹晓君

审 判 员  王红丹

人民陪审员  徐 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矫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