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82执127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
法定代表人:黄益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谭向东,男,住涟源市。
被执行人:龙建文,男,住新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向东、龙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撤销执行申请书。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1382执12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平良
审 判 员 严楚军
审 判 员 李洪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曹正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