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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执8818号

刑二庭等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刑事
当事人
刑二庭;海鹏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5执8818号

申请执行人:刑二庭。

被执行人:海鹏,男,1981年02月14日出生,住北京巿东城区。申请执行人刑二庭与被执行人海鹏刑事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刑初842号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罚金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鹏缴纳3000元罚金。本院于2019年03月06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经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高院网络财产查询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0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侯世永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何志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