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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执505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福埔支行、爱尚(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4-19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柯永建;爱尚(中国)有限公司;福建福马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福马咪咪(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福埔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福埔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办事处华泰国际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8562396928。

法定代表人:董永强。

被执行人:爱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罗山街道缺塘兴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732451993。

法定代表人:柯永建。

被执行人:福建福马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罗山街道缺塘工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4356085Y。

法定代表人:柯永河。

被执行人:福马咪咪(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五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115810275。

法定代表人:许元建。

被执行人:柯永建,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福埔支行与被执行人爱尚(中国)有限公司、福建福马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福马咪咪(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柯永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5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福埔支行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晋江市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的相关案件,且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晋江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的统筹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5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给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潘继红

审判员  陈建家

审判员  陈建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