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8民初1900号
原告: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94668787。
负责人:杨安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浩,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贤,该公司职员。
被告:曾祥超,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原告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与被告曾祥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6月18日,原告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志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劳明卿
书 记 员 梁施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