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5338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湖南国际金融大厦。
负责人:魏国斌,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平,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坤,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佳,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告欧阳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益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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