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922执恢68号
申请执行人:付友良,男,1972年9月8日出生,住大悟县
被执行人:张红超,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住大悟县本院在执行付友良与张红超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鄂0922执恢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乐文斌
审判员 韩用家
审判员 彭建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