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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22执恢68号

付友良、张红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付友良;张红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922执恢68号

申请执行人:付友良,男,1972年9月8日出生,住大悟县

被执行人:张红超,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住大悟县本院在执行付友良与张红超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鄂0922执恢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乐文斌

审判员  韩用家

审判员  彭建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