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3刑初523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辉煌,男,1997年1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抓获,同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简明照,福建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戍年,福建星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陈晓初,男,1995年8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抓获,同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辉航,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柳清,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范枭煌,男,1997年10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大专文化,学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抓获,同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9〕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辉煌、陈晓初、范枭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辉煌及其辩护人简明照、黄戍年,被告人陈晓初及其辩护人陈辉航、陈柳清,被告人范枭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18日间,被告人范辉煌单独或分别伙同被告人陈晓初、范枭煌以要向游戏玩家购买梦幻西游或大话西游手游的游戏账号为由,引诱对方游戏玩家将游戏账号放在交易猫平台交易,被告人范辉煌再冒充交易猫平台客服人员骗取对方的游戏账号,以要求缴纳保证金保证账号安全的方式骗取对方游戏玩家的保证金共人民币20000余元,尔后被告人范辉煌将骗来的游戏玩家的账号放在淘手游APP和交易猫APP出售交易,共交易获利人民币30718.9元。其中,2018年9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范辉煌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吴某欲以价格人民币6500元出售的梦幻西游手游游戏账号一个,又以要求缴纳保证金保证账号安全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保证金人民币2799.89元,后被告人范辉煌将该游戏账号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出售获利。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18日间,被告人范辉煌、陈晓初以上述手段实施诈骗,从中共获利人民币25860元,赃款均分。2018年10月15日至10月18日间,被告人范辉煌、范枭煌以上述手段实施诈骗,从中共获利人民币14160元,赃款均分。 2018年10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范辉煌、陈晓初、范枭煌在龙岩市永定区一奶茶店内被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分别被扣押作案工具手机2部、1部、2部。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范枭煌向南安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81.6元。 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范辉煌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吴某谅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范辉煌的亲属代为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7408.9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晓初的亲属代为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930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辉煌、陈晓初、范枭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扣押笔录及清单、照片、扣押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暂扣财物收据,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回函、银行卡交易历史明细清单、呈请抓获经过报告书、在校证明,吴某手机截图,范辉煌、陈晓初、范枭煌的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清单、照片,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范辉煌、陈晓初、范枭煌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辉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晓初、范枭煌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陈晓初、范枭煌与被告人范辉煌分工明确,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陈晓初、范枭煌联系游戏玩家,确定要出售游戏账号的卖家并商定价格后,向卖家索要微信号码或让卖家添加微信好友,将相关信息发送给被告人范辉煌实施下一步的诈骗,诈骗所得平分,且被告人范辉煌亦供认由于卖家不好找,其才又叫被告人陈晓初和范枭煌一起实施诈骗。因此,被告人陈晓初、范枭煌与被告人范辉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被告人陈晓初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范辉煌、陈晓初、范枭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范辉煌的辩护人提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范辉煌已退赔被害人吴某,取得被害人吴某的谅解,并退出其他违法所得,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晓初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枭煌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提出的同一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范辉煌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陈晓初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对被告人范枭煌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辉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 二、被告人陈晓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止。) 三、被告人范枭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被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范辉煌、陈晓初已分别向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408.9元、12930元,被告人范枭煌已向南安市公安局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81.6元,分别返还各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范枭煌违法所得人民币5998.4元,返还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5部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序开
人民陪审员 傅南泽
人民陪审员 郑全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安顺 速 录 员 杨艳茹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4- -5-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