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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981执45号

陈锦霞、赵振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2-26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锦霞;赵振文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81执45号 申请执行人陈锦霞,女,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被执行人赵振文,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申请执行人陈锦霞与被执行人赵振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主动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981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瑞方 执行员  詹金华 执行员  蔡庆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