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3491号
原告:王琳艳,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东兴,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鹏宇天下城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朱新红,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红平。河南胜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琳艳诉被告驻马店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琳艳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琳艳负担。
审 判 长 姚 洁
人民陪审员 张友邦
人民陪审员 李咏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雪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