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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执7712号之一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方家微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方家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5执7712号之一 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方家微,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 被告人方家微抢夺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05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5月21日就被告人方家微刑事罚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方家微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向相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发出财产情况查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688.1元,上述款项已作罚金上缴国库。除此,其余协助调查部门和单位的财产查询反馈结果显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执行人现在服刑期间。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方家微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执行,除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币688.1元,并作罚金上缴国库外,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对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5执77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审判长  邝毅恒

审判员  贾 岚

审判员  徐 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