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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11民初1828号

原告旷爱英诉被告湖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天国旅株洲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旷爱英;湖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天国旅株洲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11民初1828号

申请人:旷爱英,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玉洁,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为办理领取结案款、退诉讼费手续等事宜。

被

申请人:湖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丁伟民。

被

申请人:湖南华天国旅株洲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广场1号华天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高婕。申请人旷爱英与被申请人湖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天国旅株洲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旷爱英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天国旅株洲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旷爱英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提供了申请人旷爱英所有的坐落于株洲市石峰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株房权证株字第100020****号)一套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湖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天国旅株洲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二、对申请人旷爱英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旷爱英所有的坐落于株洲市石峰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株房权证株字第100020****号)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旷爱英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文 姝 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实习屈妙

书 记 员 文 雅 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