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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29民初931号

张向阳与何晓菊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向阳;何晓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29民初931号 

原告:张某,男。

被告:何某,女。

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准备不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吴  杰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子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