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29民初931号 
原告:张某,男。
被告:何某,女。
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准备不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吴  杰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子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