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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辖终813号

程春华与廖焯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1-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焯腾;程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辖终8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春华,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焯腾,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程春华因与被上诉人廖焯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7民初12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程春华上诉称,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属于专属管辖类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标的物位于佛山市三水区。据此,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帆

审 判 员 孙楠

审 判 员 周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睿

书 记 员 张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