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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81财保30号

湖南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津市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湖南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津市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81财保30号

申请人:湖南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柏枝林社区六一路第**。

法定代表人:卜忠鑫。

被

申请人:津市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津市市汪家桥街道办事处汪家桥社区太子庙**/div>

法定代表人:卢沛芳。申请人湖南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津市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湖南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冻结津市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芷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