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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6执663号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延津县供电公司、张效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延津县供电公司;张效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663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延津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卫生西路。

负责人:杨志勇,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效祥,男,汉族,1954年1月16日出生,住延津县。本院在执行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延津县供电公司申请执行张效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效祥全身90%深度烧伤,丧失劳动能力,无力偿还借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6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 献 学

审判员 王 志 勇

审判员 姜 志 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俊航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9年6月19日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齐献学、王志勇、姜志霞承办人:缑玉民

书记员:李俊航评议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延津县供电公司申请执行张效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缑玉民:关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延津县供电公司申请执行张效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效祥全身90%深度烧伤,丧失劳动能力,无力偿还借款,建议对本案终结执行。齐献学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王志勇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姜志霞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合议庭评议:一致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 签发人: 核稿人: 拟稿人: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726执663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延津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卫生西路。

负责人:杨志勇,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效祥,男,汉族,1954年1月16日出生,住延津县胙城乡大韩村,身份证号:410726195401165035。本院在执行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延津县供电公司申请执行张效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效祥全身90%深度烧伤,丧失劳动能力,无力偿还借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6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献学

审判员王志勇

审判员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俊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