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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2436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周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华奈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24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金融城**楼。

法定代表人:龚志坚。

被执行人:周彩华,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潘利,男,1970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四川华奈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彩华。 本院根据(2016)川0191民初6900号判决,立案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周彩华、潘利、四川华奈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58150.7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并查封了周彩华、潘利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西街7号5栋2单元7楼14号房产、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68号2栋2单元1楼2号房产以及潘利所有的号牌号码为川A×××××汽车、川A×××××汽车,但上述财产本院均为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权限。除上述财产外,暂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向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