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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331执41号

宋继贤、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云南省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继贤;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2331执41号申请执行人宋继贤,男,1993年1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住楚雄市。被执行人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城南二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098071513。

法定代表人:李天福,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宋继贤与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做为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其名下的房产、土地等财产基本被抵押给金融机构,抵押权人已申请实现抵押权,其余财产不能处置,本案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相关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宋继贤。申请人执行人宋继贤申请执行的运费1601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6元均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永林

审判员  张利宏

审判员  郭俊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