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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民终1726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丁朋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丁朋亮;陈进;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终17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

负责人:王晓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佃塔,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朋亮,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翔,潍坊潍城中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进,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扬子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徐镜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朋亮、陈进、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702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丁朋亮自认其案涉交通事故中受损的鲁GA××××号小型轿车已实际维修结束,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查明该车辆的维修情况,以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作为认定车损的依据。一审判决对丁朋亮的车损这一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702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建伟

审判员  祝建海

审判员  张守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昱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