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8刑更375号罪犯阮忠和,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江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江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忠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6月20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于2019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2日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家发代表检察机关出席庭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指派干警周斌、冉旭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罪犯阮忠和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阮忠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阮忠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单项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阮忠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阮忠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建地
审 判 员 裴 锫
人民陪审员 陈育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郎艺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