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783号罪犯徐来营,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濮阳县公桥镇夏木村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9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来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因漏罪,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华区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来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22日起至2027年8月21日止。于2011年9月2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徐来营在执行期间,2014年1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6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徐来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徐来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来营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8月20日、2018年1月20日、2018年6月20日、2018年11月20日、2019年3月20日共表扬5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来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来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22日起至2025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新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