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04民初1397号
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金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50001503D。
法定代表人:周文,该行董事长。
被告:十堰启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蔡家岭村**东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范玉慧,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十堰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长岭经济开发区东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尚洪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范玉慧,女,199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范保华,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住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尚洪有,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申霞,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启邦工贸有限公司、十堰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范玉慧、范宝华、尚洪有、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卫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磊
书记员吴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