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83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李清莲,女,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怀文,男,195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汤怀文,男,195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孟州市豫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孟晨,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清莲、汤怀文与孟州市豫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了如下工作:1、于2019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孟州市豫盛实业有限公司依法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材料。2、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5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孟州市豫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公司注册信息、证券持有信息、车辆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孟州市豫盛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3、于2019年2月27日对被执行人孟州市豫盛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孟晨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孟州市豫盛实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4、于2019年3月1日到孟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孟州市豫盛实业有限公司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孟州市豫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5、于2019年4月17日到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孟州市豫盛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孟州市豫盛实业有限公司有住房公积金。6、于2019年6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汤怀文以电话通话的形式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告知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申请执行人汤怀文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孟州市豫盛实业有限公司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汤怀文、李清莲发现被执行人孟州市豫盛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海波
审判员 贾红星
审判员 毛方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