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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1002执恢57号

赵保权与赵双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保权;赵双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19)陕1002执恢57号 赵保权、赵双龙:申请执行人赵保权与被执行人赵双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1002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双龙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保权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473151.9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已按和解意见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1002执恢5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19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