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02民初6051号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敖志泉。 被告郑某。 被告李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郑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敖志泉、被告郑某和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郑某、李某偿还杨某借款本金150000元;2.郑某、李某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杨某支付利息(从2019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被告郑某辩称:对杨某的借款事实表示道歉,因在网络上进行赌博被骗导致血本无归,对杨某的欠款会想办法还款。所借款项未用于家庭生活,准备努力赚钱还债,希望杨某理解并给予时间。 被告李某辩称:1.郑某参与违法赌博所欠债务,不应归入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2.郑某参与赌博以及虚构理由借钱的事,我一无所知;3.因郑某常参加一些不靠谱的所谓投资理财活动,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经济上多年前就已分开,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掌握使用。综上,该债务应由郑某个人承担,李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查明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等情况,本院确定如下事实: 郑某于2019年3月25日向杨某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杨某女士转账15万元,承诺于下周末(3月30日前)如数归还”。 郑某承认借款时虚构了理由,并称所借款项用于通过网络购买“乐乐彩”或偿付因购买“乐乐彩”所负债务。郑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17002920145128881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19年3月1日至3月31日,该账户发生资金往来61次,其中存入资金中已查实为郑某借款的金额达455000元,转出资金中对方账号与户名为“1603006109200031716淄博战尔商贸有限公司”的金额合计1066000元。 郑某与李某系夫妻,双方于1983年3月25日登记结婚。 判决结果和理由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郑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杨某要求郑某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杨某与郑某虽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杨某主张郑某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从2019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该债务系郑某以个人名义所负,且郑某短期内大量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杨某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郑某所借款项用于郑某与李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其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李某和郑某的共同债务。故对杨某要求李某还款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杨某借款150000元,并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从2019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4620元,由被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卿 琳
人民陪审员 向首诚
人民陪审员 杨纪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童柳莎
书 记 员 张 依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