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429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旬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任某某,男,XX1959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旬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任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某某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陕0429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15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某某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其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 军
审判员 赵 剑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珂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