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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625民初752号

刘海文与李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5-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海文;李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625民初752号

原告:刘海文,男,汉族,1990年7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

被告:李华军,男,汉族,1986年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海文诉被告李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8元(按简易程序收取),由原告刘海文负担。

审判员  李衍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书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