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625民初752号
原告:刘海文,男,汉族,1990年7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
被告:李华军,男,汉族,1986年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海文诉被告李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8元(按简易程序收取),由原告刘海文负担。
审判员 李衍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书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