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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财保28号

章振、洛阳金乌置业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章振;洛阳金乌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财保28号

申请人:章振,男,汉族,1971年1月13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

申请人:洛阳金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朝阳镇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070669010Q。

法定代表人:刘金龙,系该公司总经理。章振诉洛阳金乌置业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59516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保单号:AZHZZ21Z0119Q000402U]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章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金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951625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章振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亚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