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桂71行初22号 原告,黄春梅,女,1976年8月11日出生,瑶族,住南宁市。 被告南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宁市嘉宾路**。 法定代表人周红波,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焕,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翾,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春梅诉被告南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南宁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焕、陈翾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黄春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黄春梅已预缴),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春梅负担。
审 判 长 易 妙
审 判 员 韦圆圆
审 判 员 彭 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蒋易成
书 记 员 廖志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