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4民初2467号
原告:唐余忠,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邓加学,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肖波,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肖顺安,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永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余忠与被告邓加学、肖波、肖顺安、重庆市黔江区永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余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余忠负担。
审 判 长 李化
人民陪审员 陈洪
人民陪审员 胡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