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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4民初2467号

唐余忠与肖波肖顺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余忠;邓加学;肖波;肖顺安;重庆市黔江区永安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4民初2467号

原告:唐余忠,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邓加学,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肖波,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肖顺安,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永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余忠与被告邓加学、肖波、肖顺安、重庆市黔江区永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余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余忠负担。

审 判 长  李化

人民陪审员  陈洪

人民陪审员  胡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