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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32民初180号

邹远艳与何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喜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邹远艳;何启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32民初180号

原告:邹远艳,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现住西昌市。

被告:何启峰,男,汉族,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喜德县。 原告邹远艳与被告何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邹远艳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远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远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远艳负担。

审判员  邱远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