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32民初180号
原告:邹远艳,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现住西昌市。
被告:何启峰,男,汉族,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喜德县。 原告邹远艳与被告何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邹远艳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远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远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远艳负担。
审判员 邱远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