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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2民初1936号

朱明波与陈晓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明波;陈晓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2民初1936号

原告:朱明波,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被告:陈晓毅,男,生于1975年5月17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明波诉被告陈晓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明波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明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480.00元减半收取1240.00元,由原告朱明波负担。

审判员  曾姣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