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22民初1760号
原告:重庆沃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廷勇,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瀚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彩虹。 本院在审理重庆沃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瀚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沃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沃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桐重庆沃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计216元由原告重庆沃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弋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