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04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自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02786537。
法定代表人:常戈,职位。
被执行人:骆彦亮,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大学/高中/初中/小学文化,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骆彦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飞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