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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执585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骆彦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骆彦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04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自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02786537。

法定代表人:常戈,职位。

被执行人:骆彦亮,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大学/高中/初中/小学文化,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骆彦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飞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