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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6执45号

申请执行人徐炳如与被执行人田金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炳如;田金红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6执45号

申请执行人:徐炳如,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漕河镇漕河大道,身份证号码:4211261982********。

被执行人:田金红,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横车镇卢河村**,身份证号码:4211261976********。申请执行人徐炳如与被执行人田金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的(2018)鄂1126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徐炳如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田金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田金红向申请人徐炳如偿还借款24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结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22元,逾期后被执行人田金红未予履行。2、本院于2019年1月7日、5月8日、6月18日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田金红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田金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车辆、无证券交易记录,名下也无工商登记信息。3、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田金红的住所地,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蕲春县横车镇芦河村村委会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为:田金红已与妻子黄开红2016年8月22日离婚,下落不明,无法联系。4、婚姻关系情况调查: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到蕲春县婚姻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田金红已于2016年8月22日进行了离婚登记。5、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到被执行人田金红住所地的房产登记机关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为:田金红、黄开红共同共有的位于蕲春县横车镇三店村八组有房屋一栋,并于2016年3月31日与蕲春农商银行彭思支行签订抵押合同,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依法裁定裁定查封。6、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将被执行人田金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9年5月28日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徐炳如,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田金红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炳如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田金红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范(试行)》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1126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柏林

审判员  邓亚东

审判员  王晓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