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769号罪犯申现刚,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内黄县豆公村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06)安刑初字第8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申现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豫法刑二终字第001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于2012年4月1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申现刚在执行期间,2014年7月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9月29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申现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申现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申现刚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因超龄未参加文化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2月20日、2017年3月20日、2017年8月20日、2018年1月20日、2018年6月20日、2018年11月20日、2019年3月20日共表扬7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申现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申现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34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新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