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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321执1351号

申请执行人徐万辉与被执行人甘肃金大地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万辉;甘肃金大地种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21执1351号

申请执行人:徐万辉,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被执行人:甘肃金大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汽车站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晴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万辉与被执行人甘肃金大地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万辉以与被执行人甘肃金大地种业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徐万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甘0321执13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广奎

代理

审判员  杨昌仁

代理

审判员  张建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