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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1执恢23号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史佳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史佳峰;张丽春;佳木斯屹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21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天大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史佳峰,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执行人:张丽春,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执行人:佳木斯屹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东段(怡园社区)iv>

法定代表人:张丽春,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佳峰、张丽春、佳木斯屹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常鼎民初字第66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721执恢23号案件对史佳峰、张丽春、佳木斯屹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迪松

审 判 员  叶云海

审 判 员  杨 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熊 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