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21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天大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史佳峰,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执行人:张丽春,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执行人:佳木斯屹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东段(怡园社区)iv>
法定代表人:张丽春,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佳峰、张丽春、佳木斯屹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常鼎民初字第66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721执恢23号案件对史佳峰、张丽春、佳木斯屹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迪松
审 判 员 叶云海
审 判 员 杨 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熊 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