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988号罪犯刘安安,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店乡甘元村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3日作出(2005)信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安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7日作出(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629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7年3月30日起。于2007年5月2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刘安安在执行期间,2009年8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9月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1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2月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刘安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刘安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安安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2月20日、2017年7月20日、2017年12月20日、2018年4月20日、2018年8月20日、2019年1月20日共表扬6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安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安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霍宣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