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民初6396号
原告:李士忠,男,汉族,1936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咏梅,女,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系原告女儿。
被告:重庆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组织机构代码450388604。
法定代表人:杨庆军,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露,医院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耕月,医院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忠与被告重庆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士忠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士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2元,由原告李士忠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朱惠晓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