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6财保125号
申请人:肖某某,男,194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万金山,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人肖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线索,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万某某价值276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肖某某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保险金额276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予以担保(保单号:xxxx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万某某名下价值276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900元,由肖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熊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