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13784号
原告:卢家伟,男,汉族,1993年11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袁明志,男,汉族,1964年6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王秀琼,女,汉族,1974年5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家伟与被告袁明志、王秀琼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
审判员罗莎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2019年6月19日,原告卢家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卢家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卢家伟负担。
审判员 罗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