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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9民初3747号

胡新春与孙宁、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新春;孙宁;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9民初3747号

原告:胡新春,男,汉族,1978年3月6日生,住郑州市。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宁,男,汉族,1993年4月20日生,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173505。

负责人:王天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鹏飞,男,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春诉被告孙宁、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06月19日,本院依据原告胡新春提供的送到地址无法通知到原告,应视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胡新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胡新春负担。

审判员  赵义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