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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执848号

金洪刚、韩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洪刚;韩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12执848号

申请执行人:金洪刚,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韩飞,男,汉族,1985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金洪刚与被执行人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韩飞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韩飞名下有车牌号为云A×××**、云A×××**车辆两辆,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江永

人民陪审员  陈曹兰

人民陪审员  邓文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福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