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12执848号
申请执行人:金洪刚,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韩飞,男,汉族,1985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金洪刚与被执行人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韩飞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韩飞名下有车牌号为云A×××**、云A×××**车辆两辆,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江永
人民陪审员 陈曹兰
人民陪审员 邓文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福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