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791号罪犯马文波,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辉县云门镇前凡城村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2007)新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文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2007)豫法刑二终字第002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核准执行。刑期自2009年4月17日起。于2009年4月2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马文波在执行期间,2011年7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2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6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马文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马文波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文波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0月20日、2017年3月20日、2018年1月20日、2018年6月20日、2018年11月20日共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文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文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32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新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